“其次,辩方一直在极力论证AI工具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。”
“即使如此,这个作品的著作权我们认为不应当属于小安。”
“现行法律并没有对AI生成作品的所有权进行规定。”
“在此案中,我们看到真正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是AI。”
“小安仅仅只是下达简单的指令,它所体现的创造性又有多少呢?”
“所以我们认为这个AI作品的所有权人都不应当是小安!”
“第三,我们在退后一步,即使我方承认AIGC创作的文章是作品,其著作权也归属于小安。”
“但我方认为该与案涉版权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。”
……
简而言之,肖阳说了三个观点。
第一,如果案涉文案不是作品,那不侵犯改编权。
第二,如果案涉文案是作品,那著作权不属于小安。
第三,如果案涉文案是作品,且著作权属于小安,那又不存在实质性相似。
“小安反复指令AI只能借鉴,规避抄袭风险。”
“这也强烈表示了该与案涉版权方的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!”
“最后!华国已经逐渐建立起高规模、高成熟度的AIGC产业布局。”
“我们必须谨慎考虑,法律对AI科技创新的影响。”
“如果认为小安借助AI工具进行文化创作的行为构成侵权。”
“那么将减少AI工具的使用人数,将反过来对AI产业链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。”
把话题升到行业发展
“因此,基于以几点理由,我们认为小安作为AIGC工具的使用者并不构成侵权。”
肖阳的总结陈词体现了他这个牛津大学知识产权硕士的理论水平。
辩答结束后,任律继续主持道。
“好的,请正反发言。”
胡明皓起身说道。
“首先我们还是澄清我们今天辩论的范围!”
“程序性规则写明了,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,而不是谁是侵权行为。”
“所以我们没有义务去讨论到底谁才是侵权人。”
“那么回到实质性相似的话,从指导案例81号开始。”
“大量的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院裁决书中,都采用了一个相同的三阶段测试。”
“来测试所涉侵权作品的表达是否构成与原作品表达的实质性相似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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