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莉询问着李星。
“不妥,对于少年们来说,教授他们法律不仅不会给他们带来限制和约束,法律反而可能成为他们犯罪的武器。因此不应该用那些法律方面的老师,也不应该教授他们法律知识。”
“那怎么办?”
“很简单,教授他们道德,你可以找几个研究道德的学者,虽然他们教的都是很多年前的知识,但不得不说这样的知识对这些少年们才算是约束。”
法莉:“要是他们不服管教怎么办?虽然有自动守卫盯着,他们无法犯罪,但是他们可以不听课啊。”
李星:“简单,你可以设定一定的奖励,表现差的人无法获取。这会让他们有失去感,同时这也不算体罚。通过这种分离,让他们明白规则到底是什么。”
李星:“同时对于一些实在是邪恶的孩子,放弃他们并分班。我不会去管束他们,甚至不会教授他们,在保证他们的基本权利后,我让他们自己做出选择。”
法莉:“这样不是只有坏处没有好处么,我们顶多能监管到他们16岁。之后他们进入社会还是害群之马啊。”
李星:“我们会记录他们的行为,并派人关注,一旦犯罪,就把他抓捕入狱。我感觉我们并不需要关注他们太长时间。”
李星:“我就订立一个简单的制度基础,具体怎么操作你可以先试着进行管理,有问题我会帮忙的。”
法莉:“你这个制度一点都不基础好不好.....我进行管理,可以是可以,但除了这些少年犯,还有好几种责任能力阻却的犯罪者。”
一叠资料出现在李星的木桌上。李星一份份看过去。
其中最让人注意的是处在14周岁前后的少年犯。
比如14周岁生日当晚犯罪的少年犯,要不要对其定罪量刑?比如14周岁前放了炸弹,16周岁炸弹爆炸,要不要负刑事责任。
李星点了点头,14周岁生日当晚的不负担刑事责任,因为周岁是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,因此14周岁生日当晚时,少年犯还是14周岁。
而炸弹,14周岁前安放炸弹不犯罪,但是14周岁后不拆除,要构成不作为的犯罪。
前者需要纳入少年监护所,但后者假如法律已经处罚并进行了监管,那就不需要纳入少年监护所。
除了年龄的责任能力阻却外,还有其他的一些责任能力阻却案件,但不设计年龄,因此不用纳入少年监护所,而且法律和社会都有一套成熟的管理体系,不需要李星干涉太多。
比如满75周岁者,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,故意犯罪是可以从轻减轻。一般审判时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,但一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。
比如喝酒、吸毒者犯罪的,一般不会发生责任能力的阻却,找平常判处就可以了。
比如聋哑人、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,但从宽处理他们的原因在于他们基于生理上的原因,可能无法和正常人一样明辨是非。假如能明辨是非,那就不宜从宽。
最麻烦的在于精神病人,经鉴定为完全精神病人的,不负刑事责任,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医疗,或者政府医疗。这种很好处理。
精神病人中最麻烦的在于间歇性精神病人,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开始犯罪,但开始犯罪后精神病发作,丧失责任能力的处理方式,法理上有多种看法。
原因自由行为:主张按普通犯罪者来,判处故意犯罪既遂。
行为一体论:主张把两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处理。
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来处理:这种学说把之前的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先暂定为未遂,然后看犯病后的行为与之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,假如说偏离打,就不属于既遂。如果偏离不重大,就成立既遂。
现实生活中麻烦的在于不知道应该采取何种学说。
李星认为最适合的还是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来处理,这种学说比较复杂,同时也能基于行为表象对行为人的内心加以推测,一般不会产生漏网之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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