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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关恒等人准备离开时,梁宇的母亲死活不让他们离开,无奈之下,“职场精英队”的全体队员,凑了一万块钱才算脱身。

大家都以为这件事情到此就结束了,可没有想到,梁宇在出院后,一纸诉状将侯中青告上了法庭。

由于侯中青的工作比较繁忙,而且关恒也参与了事件的全过程,于是侯中青将案件全权委托给了关恒。

开庭这一天,原告、原告的父母和亲属来了十几个人。除此之外,“职场精英队”和“飞翔的天空队”能来的队员也全都来了。而且听说了这起案件的其他业余球队的队长也来旁听本案的审理。可以想象的到,本案的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其他业余球队,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业余篮球运动的开展。

商城法院为此专门启用了中型审判厅。

对于梁宇受伤的过程,以及侯中青带球撞人犯规的事实,双方均没有提供任何异议。

在庭审中,原告认为,被告在比赛中带球撞人犯规在前,从而直接造成原告小臂骨折,致使原告不得不住院治疗近两个月,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。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侯中青赔偿原告的住院费用87500元、误工损失9400元、交通费200元、营养费1500元、精神损失费2万元,共计118600元,扣除侯中青已经支付的1万元,被告侯中青还应再赔偿原告108600元。

关恒作为侯中青的代理人,在法庭辩论时指出。

体育竞技比赛是可能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,特别是在有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中,篮球运动就属于其中之一。在篮球比赛中,运动员之间存在发生身体接触并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,参赛队员都既是这种危险的潜在制造者,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,所有参赛队员都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风险,其参与篮球比赛本身就应当视为自愿承担这种风险的表示。而在比赛中因身体接触而造成损害的,可能会对参赛人判罚犯规,但只要致害人不是恶意的故意行为所致,一般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,这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,应当认为是体育竞赛中的惯例。

而在本案中,侯中青带球突破上篮时的奔跑速度极快,原告梁宇为阻止胡中清的上篮得分,强行出现在了侯中青的上篮路线中。这一切发生的时间极短,双方的冲撞不可避免的发生。而在这起冲撞中,被告侯中青并无恶意犯规的故意,因此,侯中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、争论不休,而旁听席上也是议论纷纷。时间过去了两个多小时,庭审方才结束。

令人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,当关恒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准备离开法庭时,原告梁宇的家人突然围了上来。

“我知道你是被告的队友,你是做律师的,要讲良心的,我儿子是因为被侯中青撞倒才受伤的,你凭什么说侯中青不该赔偿?”说话的人是应该是原告梁宇的母亲,她一边说,一边推搡着关恒。

关恒不愿也不能和对方当事人的家属发生冲突,只能把案卷紧紧地抱在怀里,一句话不说,任由梁宇的母亲推搡着往后退。主审法官一看事情不妙,立刻让法警上前,把关恒和梁宇的亲属分开来,保护着关恒离开了法庭。

虽然关恒遇到了这种让人不愉快事情,但他也能够理解梁宇母亲的心情,毕竟自己的儿子打篮球受了伤。还要自行承担7万多的医疗费用。

在事后,主审法官也打电话给关恒,说已经批评了梁宇的母亲,希望关恒能够理解梁宇母亲的心情。

最终商城法院认可了关恒的意见,依法驳回了梁宇的诉讼请求。但对于侯中青此前支付的一万元医疗费用,因不违反法律规定,且被告侯中青也未返还的要求,商城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这一万元钱进行了确认。

案子虽然结束了,但影响并没有结束,不仅仅是在业余篮球队这个圈子里在议论这个案子。商都日报还专门发表了一篇评论。

事后,关恒问候中青,假如法院判决他赔偿梁宇的损失,他还会不会继续打球?

侯中青的回答很耐人寻味,他说,“假如法院真的判决我赔偿了梁宇的损失,那我可能就不会参加任何竞技性比赛了,我不想开着宝马进去,骑着自行车出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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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起因为打篮球而导致受伤的民事赔偿案件还没有结果的时候,民生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已经开始来启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了。

这些学生中最终会有几个人能够符合关恒的要求并留下来,关恒并不知道。但关恒相信,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,把这些现在看来还显得有些青涩的学生培养成自己需要的人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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